党纪处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组织、领导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刑法第三百条规定,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治安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会遵门活动或者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
(二)冒用宗教、气功名义进行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活动的。
《中共中央关于共产党员不准修炼“法轮大法”的通知》(中发[1999]13号)规定,共产党员要自觉做到:不修炼“法轮大法”,不参加“法轮功”组织的活动;不担任“法轮功”组织的任何职务;不传播“法轮功”组织的材料;不为“法轮功”组织的活动提供场所、经费资助和其他方便;主动揭露、批判李洪志及其“法轮大法”;积极配合党组织和有关部门认真做好周围群众的工作。
《人事部关于国家公务员不准修炼“法轮大法”的通知》(人发[1999]82号)规定,公务员不准修炼“法轮大法”。不得听信、散布“法轮大法”的歪理邪说;不得修炼“法轮大法”;不得参加“法轮功”组织的活动;不得担任“法轮功”组织的任何职务;不得传播“法轮功”组织的材料;不得为“法轮功”组织的活动提供场所、经费资助和其他方便;要主动揭露、批判李洪志及其“法轮大法”;积极配合组织和有关部门认真做好周围群众的工作。公务员要按照这些要求,对自己的行为进行对照检查。不明真相、盲目参加修炼活动的,要立即停止;传播歪理邪说或者参加聚集活动的,要如实向组织讲清楚并保证不再参与;参加“法轮功”组织的,要立即脱离。
【特别提醒】会道门是会门和道门的合称,是在旧中国被反动统治集团和帝国主义、封建势力所掌握、利用的反动封建迷信组织。如一贯道、先天道、九宫道等。20世纪50年代初期.会道门仍大肆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破坏活动,被人民政府明令取缔.之后在一些地方,会道门的残余仍然存在并时有活动。20世纪末.一些地方又出现邪教组织,其中“法轮功”是典型的邪教组织。这些邪教组织多以宗教、气功为掩护,以反动、怪异、变态的理念为宗旨,神化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从事危害社会和公众的非法活动。其实质是宣扬唯心主义、有神论,否定一切科学真理,是同现代科学和现代文明根本对立的,是同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和基本原则根本对立的,是同党领导人民群众进行的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事业根本对立的。邪教组织严重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破坏改革发展稳定的局面。特别是一些党员干部也参与其中,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作为党员干部,必须自觉遵守党章,坚定地信仰马克思主义,必须自觉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必须旗帜鲜明地反对“法轮功”等邪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