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生活保障一种社会保障制度类型。指国家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政府公告的最低生活标准的人口给予一定现金资助,以保证该家庭成员基本生活所需的社会保障制度。最低生活保障线也即贫困线。对达到贫困线的人口给予相应补助以保证其基本生活的做法。主要特点如下: (1) 是保证基本生活的生活费用补贴。(2) 是为贫困人口提供的一种救济。(3) 具有临时性。原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口或家庭,如果收入有所增加,超过了规定的救济标准,则不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救济。最低生活保障是我国的一种传统做法,但过去的含义与今日大有不同。在过去,救济对象被分成不同类型,实行差别待遇。20世纪80年代以来,不少地方纷纷探索救济方式的改革。1993年上海市在全国率先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至1996年在全国范围内铺开。1999年9月,《城市居民生活最低保障条例》经国务院审定并于同年10月1日在全国施行,意味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行,也是我国社会救助工作发展的一个重要标志。
文化事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指体现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各种文化形态的发展和建设。包括科学、教育、文学、艺术、卫生、体育、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戏剧、文物、节庆、网络文化、旅游文化、民俗文化、对外文化交流等,也包括制定文化政策、文化发展战略,从事各种文化形态的建设活动。宗教作为一种文化形态,制定宗教政策、从事宗教事务,也属于文化事业。狭义则与文化产业相对应,指学术理论研究、思想道德建设、公共文化服务、文学艺术创作、新闻传媒、文化创新、民族文化保护,对外文化交流,人才队伍建设,文化发展保障措施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是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两翼。文化产业水平反映着文化事业的发展程度,没有高度发达的文化事业为基础,没有原创性的文化成果和大量的知识产权,文化产业就没有发展的基础;而没有发达的文化产业,文化事业也就缺乏发展的动力和资金。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事业,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对文化事业的领导,确保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确保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继续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国家“十一五”时期文化发展规划纲要》明确了“十一五”时期文化发展的六大重点: (1) 抓好基层文化建设,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2) 抓好塑造国家文化形象的重大项目和工程建设,推出一批体现民族特色、反映时代精神、具有国际一流水准的文化艺术精品。(3) 抓好文化产业体系建设。(4) 抓好文化创新能力建设。(5) 抓好文化“走出去”重大工程、项目实施,加强对外文化交流。(6) 抓好人才培养,建设一支规模宏大、素质较高的文化工作者队伍,为文化发展提供坚实的人才保障。
社会诚信在整个社会生活中养成诚实守信的社会风尚。诚信作为一种道德观念和规范,基本含义是守诺、践约、无欺。诚实守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在现代,诚信既是调节人与人之间行为规范的一种道德要求;也是市场主体所应遵循的一种经济伦理规范,还是一种政府行为规范,表现为政府对公众在委托契约中赋予的期待和信任的责任感及其回应。政府诚信在社会诚信体系中处于核心位置,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在整个社会生活中养成诚实守信的社会风尚,则形成社会诚信。社会诚信的形成不仅包括个人诚信,还包括在社会生活中被广泛认可的道德及规范。建设社会诚信,就要优化讲诚信的社会德治环境,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信用基础的舆论监督机制,提高失信行为的道德成本;要优化讲诚信的社会法治环境,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信用基础的强有力保障,提高失信行为的法律成本;要优化讲信用的社会经济环境,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信用基础的监控机制,提高失信行为的经济成本。
“两新组织”新经济组织和新社会组织的简称。新经济组织,指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股份合作企业、民营科技企业、个体工商户、混合所有制经济组织等各类非国有集体独资的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指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统称。社会团体,按我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是由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包括学术性社团、行业性社团、专业性社团和联合性社团等。民办非企业单位,按我国《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是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抓大放小我国健全宏观调控手段,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策略之一。指集中力量搞好关系国计民生的、非国家控制不可的少数关键企业;放开其余一般性生产竞争领域里的国有企业,让它们在市场经济规律的作用下,随着市场结构的波动变化而不断重新组合, 以合理流动资源要素,缩短结构失衡,实现优胜劣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