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党的发展对象(以下简称“推优”),为党输送新鲜血液,是共青团组织肩负的使命和基本任务之一,是一项十分严肃的政治工作。为了规范我院的“推优”工作,根据共青团黄石市委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我院在校学生入党,必须经团组织从优秀团员中推荐。
二、“推优”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培养共产主义事业接班人为目标,全面贯彻党的组织工作方针,坚持党员标准,坚决防止、杜绝片面追求数量和不了了之。
三、“推优”必须在学院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党团紧密配合,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院团委、团总支和党支部应把推荐、吸收具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推优”要坚持重在培养教育的方针。各级党团组织要把“推优”同团员先进性教育结合,与加强党性修养教育结合起来,用共产主义精神教育青年,提高团员青年的政治思想觉悟,扩大党的青年群众基础。
四、“推优”工作必须坚持自下而上推荐、集体讨论决定的原则。团总支和院团委在形成推荐、做出决定时,必须经过支委会和常委会集体讨论,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应暂缓推荐,继续培养考察。
“推优”对象的必备条件如下:
一)是共青团员,且参加团内生活
二)年满十八周岁;
三)提出入党申请,经学院党校培训学习并结业;
四)必须是优秀共青团员(具体标准参见团的有关评优文件
五)已经所在党支部培养考察满一年,巳基本符合党员标准。
六)以下情况可以经院团委认真审核后适度提前或直接同党组织推荐:
(一)在校表现特别突出的优秀共青团员标兵、模范,提出入党申请满一学期的。在团总支及团外意见的基础上,可提前向党组织推荐;
(二)入校前已提出入党申请并已被列为重点培养对象,且在校表现一贯突出的,可提前向党组织推荐;
(三)在校期间获得省级及以上表彰的优秀共青团员,提出入党申请的,可提前向党组织推荐;
(四)院系团委、学生会的主要干部,提出入党申请的,条件基本成熟的,在团内外青年意见的基础上,直接向各系(二级学院)党组织推荐。
五、对申请入党的团员和积极分子,应按党员标准加强培养教育工作。具体做法如下:
(一)分级建档 对申请入党的团员,系(二级学院)党总支应及时通知团总支,统一填写《申请入党团员登记表》,建立专门档案,并转告所在团支部。
(二)培养考察 建档后,系(二级学院)党总支应及时指定党支部进行培养教育并提出培养意见。对各方面表现突出的团员,可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填写《优秀团员培养考察表》并指定培养联系人进行重点培养,每半年进行一次考察记载.考察期从填写培养考察表之日算起。所在班级辅导员是党员的,可以指派或委托辅导员作为培养联系人。
系(二级学院)团总支应积极配合党总支(党支部)指导团支部做好对申请入党团员的培养考察工作,及时将考察对象在考察期内的现实表现报告给党总支。
对申请入党的团员和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应适应青年特点及成长规律,适应新世纪新阶段的要求和学院工作实际,与时俱进地改进培养教育的形式和方法.充分发挥他们在学风建设、校园精神文明建设中的先锋作用。
六、“推优”工作严格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团支部提名 团支部每学期至少一次(4月、10月)从政治思想觉悟、学习生活(劳动)纪律、基础文明素质等各方面进行民主评议,提出推荐对象。
召开团员大会,对培养考察期满的推荐对象从人际关系、集体意识、社会活动等各方面进行民主评议,向团总支进行推荐,并组织填写《申请入党团员登记表》。
(二)团总支审查推荐 团总支应广泛征求团内外青年和班级意见.对推荐对象的现实表现进行认真调查,在此基础上会同培养联系人讨论确定推荐名单,组织填写《优秀团员入党推荐表》,向各系(二级学院)党组织推荐。
(三)院团委审核备案 院团委对推荐对象进一步审核并予以备案,同时向各系(二级学院)团总支反馈结果。正式向各系(二级学院)党组织推荐。
七、党组织对团组织推荐的发展对象.应在接到《优秀团员入党推荐表》三个月(不超过六个月)内组织讨论决定,并将结果反馈给院团委。
八、二十八周岁以下青年教职工入党的“推优”工作程序及要求参照本条例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