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学院的党费收缴、管理及使用,保证全部党费用于党组织的活动,确保每年按规定上交市委组织部,做到收支公开,特制定本规定。
一、负责党费收缴的部门
(一)学院党委办公室负责党费收缴,党费的管理。使用由学院党委统筹,并负责向党员代表大会报告党费收支情况。
(二)各党总支负责本支部的党费收缴。
二、党费收缴的规定
(一)凡组织关系在学院的党员,均应按规定缴纳党费。
(二)党费缴纳基数为:凡有工资收入的党员,“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3项为计算基数。
(三)缴纳党费的比例为:
1、3000元(含)以下 0.5%;
2、3000至5000元(含) 1%;
3、5000至10000元(含) 1.5%;
4、10000元以上 2% ;
(四)离退休人员中的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5000元及以下的按0.5%、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转岗待业的党员仍按在岗职工党员交费基数作为缴纳标准。
(五)无薪金收入的学生党员,每月缴纳党费0.2元。
(六)因客观原因交纳党费有困难的党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党总支委员会认可,党委同意,可以少交或免交。
(七)预备党员以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月起交纳党费。
(八)党员增加工资收入后,从领取新工资标准的当月起,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九)党费的收缴以党小组为单位,由党小组长收齐后,于发工资之后的3日内由各党总支交到党办。
(十)党员应配合党小组长主动交纳党费。
(十一)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交纳党费的,应事先向支部说明,经党总支委员会同意,党员可委托亲属或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补交党费,但补交党费的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十二)对不按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
(十三)党员自愿一次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交中央。具体办法是:由党委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由上级主管部门转交,由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十四)党组织除按照规定收缴党费外,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三、党费管理
(一)党费由学院党委办公室代党委统一管理,统收统支。党费管理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实行会计、出纳分设。党费必须单立帐户,专款专用。
(二)党费使用学院党委每年至少检查一次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情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查看有关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记录、收据需由党委书记签字后,方可支出。
(三)党总支每年应向全体党员公布党费的收缴情况,学院党委办公室每学期末在总支书记例会上公布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情况。
(四)党费上交工作。党委于每年6月20日、
四、党费使用
(一)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
(二)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是:
1、每学期按党员人均15元的标准,为各党总支划拨活动经费;
2、培训党员;
3、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和设备;
4、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
5、 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
(三)使用和下拨党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
(四)党费的开支范围,一定要按照上述规定从严掌握,不得随意扩大党费开支范围。
五、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情况的检查
学院党委每年至少检查一次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情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查看有关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记录、收据。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