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文件
黄人口委[2009]27号
关于对机关事业单位独生子父母退休
计划生育情况审核工作的通知
各城区人口计生局:
为了做好机关事业单位独生子女父母退休计划生育情况的审核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 审核依据
依据《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及
《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应用中有关问题的解释(鄂人口政[2009]4号)第二十七条第十二款的规定执行。
二、 审核程序
(一) 凡党政机关、事业单位2006年工改后退休人员
为独生子女父母的,由单位申报填写《黄石市机关事业单位独生子女父母退休计划生育情况审核表》,对其的计划生育情况进行初审,提出审核意见。
(二) 单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人口计生部门对单位提
供的初审情况及原始资料进行审核,由主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 区人口计生部门对单位和街道审核后的资料进
行终审,确认无误后,由主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四) 《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光荣证》遗失的,具
备以下任一条件即可认定:
1、 查找原所在单位发放独生子女保健费的原始资料,
审核后复印存档;
2、 查找原所在单位办理《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
父母光荣证》时填写的原始审批表,审核后复印存档;
3、 查找原所在单位办理独生子女两全保险的原始资
料,审核后复印存档;
4、 《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遗失后,
因特殊原因无法查找到相关证明资料的认定办法:
(1) 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其原因;
(2) 当事人原所在单位和居住的社区调查后,由调查经
办人和负责人签字盖章;
(3) 街道(乡、镇)计生办受理当事人申请后,对当事
人原所在单位和熟悉当事人情况的6名以上干部和群众做的调查笔录;
(4) 在当事人原所在单位和居住的社区的醒目处进行
15日以上的张榜公示;
(5) 街道(乡、镇)计生办最后认定结论;
(6) 区(市、县)人口计生局确认意见。
三、 责任追究
1、 各级人口计生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
严格依法依规办理。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将依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2、 各城区人口计生局要认真履行职责,仔细审核原始
资料的真实性,重新审核当事人有无再婚、再生育、收养子女,子女数量是否发生变动等情况,出具当事人婚育情况证明(从全员人口信息中打印当事人卡片)。发现弄虚作假者,将依法追究区人口计生局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的责任。
3、 审核存根及有关原始资料必须在区人口计生局存档
备查。
大冶市、阳新县可参照此件执行。
二00九年十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