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实施意见
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做好我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湖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意见》(鄂办发[2008]1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根据中央和省、市关于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整体规划和统一部署,坚持“建立制度、科学合理、精减高效”的基本原则,按照“设置从严、入轨从宽,问题简化、制度优先,政策配套、管理强化,消化矛盾、逐步规范”的工作思路,稳妥推进事业单位的岗位类别设置、岗位等级设置和人员聘用工作,逐步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
二、实施范围和对象
(一)本意见所称岗位是指事业单位根据其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设置的工作岗位。全市所有由国家机关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家资产举办,并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原则上都应纳入岗位设置管理的范围。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已改制转企的事业单位、企业所属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不纳入岗位设置管理之列。其中,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且现主要承担行政职能或主要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应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准的事业编制范围内设置岗位。
(二)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对象为:经县级以上组织、人事、劳动部门办理手续的事业单位在册正式工作人员,包括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以及经过机构编制部门批准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工作人员。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岗位类别设置
(一)根据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全市事业单位岗位原则上分为三大类: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其中:
1.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数一般应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
2.主要承担社会事务管理职责的事业单位,管理岗位数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50%以上。
3.主要承担技能操作维护、服务保障等职责的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数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50%以上。
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对结构比例有具体规定的,按行业指导意见执行。
事业单位主体岗位之外的其他两类岗位,应该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
(二)各县(市)区(黄石经济开发区)、市直各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本实施方案和行业指导意见的规定,制定本地区、本行业事业单位岗位结构比例的具体控制标准。
(三)根据事业发展和工作需要,经市人事局批准,事业单位可设置特设岗位,主要用于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
四、岗位等级设置
(一)管理岗位等级设置
1.管理岗位指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全市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分为8个等级,即三至十级职员岗位,依次对应事业单位现行的正厅、副厅、正处、副处、正科、副科、科员、办事员。
2.全市事业单位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结构比例和各等级岗位的职员数量,要根据事业单位的规格、规模、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
(1)管理岗位最高等级职员岗位设置,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机构规格确定。
(2)承担领导职责的职员岗位设置,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单位领导职数和内设机构领导职数确定。
(3)其他职员岗位设置应保持合理的结构比例。
3.未定机构规格、领导职数的事业单位,按机构编制和干部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确定其管理岗位的设置。
4.事业单位中的群团组织,除国家和省里有具体政策规定外,原则上不单独设置职员岗位,其工作人员在本单位已聘用的人员范围内,按照各自章程或法律法规规定产生。
(二)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置
1.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包括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和初级岗位。高级岗位分为7个等级,即一至七级;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正高级的岗位包括一至四级,副高级的岗位包括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是员级岗位。
2.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根据现行专业技术职务管理有关规定和行业指导意见确定。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区分正副高的,暂按现行专业技术职务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国家和省里的要求,专业技术高、中、初级岗位的结构比例实行分级分类控制:市属事业单位的结构比例控制目标为1:3:6;县(市)区属事业单位结构比例控制目标为0.5:4:5.5,其中大冶市高级岗位所占比例可适当提高,但原则上不得超过专业技术高、中、初级岗位总量的6%。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岗位所占比例,最高应控制在专业技术岗位总量的30%以内:
全市不同行业(部门)的事业单位在设置具体专业技术岗位高、中、初级结构比例时,应在确保不超过上述总体控制目标的前提下,结合省行业指导意见的规定,按照优化结构、合理配置、科学合理的原则规定。
3.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执行如下控制标准:二级、三级、四级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及其比例按《湖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试行意见》(鄂办发[2008]1号)及省行业指导意见的规定执行;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
4.根据事业单位的功能、职责和专业技术工作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专业技术岗位的主系列岗位,其他需要设置的专业技术岗位为辅系列岗位。辅系列岗位的等级设置一般应低于主系列岗位的等级。
(三)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设置
1.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分为5个等级,即一至五级,分别对应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工勤技能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岗位等级规范、技能水平和工作需要确定。
2.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市总体控制目标为25%左右。工勤技能一级、二级岗位主要应在专业技术辅助岗位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职责等对技能水平要求较高的领域设置,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市总体控制目标为5%左右。其中,工勤技能一级岗位由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统一控制和管理。
(四)特设岗位设置
特设岗位是事业单位中的非常设岗位,不受事业单位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特设岗位的等级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特设岗位的设置,按岗位设置程序及权限报市人事局核准。特设岗位在完成工作任务后,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核销。
五、岗位基本条件
(一)三类岗位基本条件
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基本条件,主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确定。三种岗位的基本条件是: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
3.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二)管理岗位基本任职条件
管理岗位除符合三类岗位基本条件外,还须符合下列条件:
1.三级职员岗位须在四级职员岗位上工作年满两年以上,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2.四级职员岗位须在五级职员岗位上工作年满三年以上,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3.五级职员岗位须在六级职员岗位上工作满两年以上,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4.六级职员岗位须在七级职员岗位上工作满三年以上,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5.七级、八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八级、九级职员岗位上工作满三年以上,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
6.九级职员岗位须在十级职员岗位上工作满三年以上,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
(三)专业技术岗位基本任职条件
1.专业技术岗位基本任职条件除符合三类岗位基本条件外,还须按照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执行;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的任职条件,应包括准入控制的要求。
2.专业技术二、三级岗位的任职条件除应符合国家规定的专业技术岗位基本条件外,还须按照省行业指导意见的规定执行。没有行业指导意见的,可参照相近行业指导意见执行。
3.专业技术五级岗位的任职条件除应符合国家规定的专业技术岗位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湖北省有突出贡献专家、省政府专项津贴专家和列入国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并取得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满一年的人员;
(2)列入湖北省“新世纪高层次人才工程”人选、黄石市有突出贡献专家中取得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取务任职资格满二年的人员;
(3)在自然科学、工程技术、社会科学领域取得重要成就和突破,为我市科技发展、社会进步作出重要贡献,创造出一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业内公认的学术业务带头人,并取得了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满三年以上的人员;
(4)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两年,且在近三年下一级岗位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等次,并取得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满十年的人员;
(5)作为单位急需紧缺人才引进,并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且有下一等级岗位任职经历的人员。
4.专业技术六级岗位的任职条件除应符合国家规定的专业技术岗位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湖北省有突出贡献专家、省政府专项津贴专家和列入国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并取得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2)列入湖北省“新世纪高层次人才工程”人选、黄石市有突出贡献专家中,取得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满三年的人员;
(3)全市本行业、专业业内公认的学术业务带头人,并取得了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满两年以上的人员;或是单位业务骨干(业务拔尖人才)并取得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满三年的人员。
(4)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且在近三年下一级岗位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等次,并取得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满七年的人员;
(5)作为单位急需紧缺人才引进,并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5.专业技术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的条件(国家和省已有规定的除外),由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专业技术水平要求等因素自行综合确定。
(四)工勤技能岗位基本任职条件
工勤技能岗位基本任职条件除符合三类岗位基本条件规定外,还须符合下列条件:
1.一级、二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评;
2.三级、四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3.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和工人见习、试用期满,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后,可确定为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六、岗位设置程序及审核
(一)事业单位设置岗位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岗位设置方案包括以下内容:机构规格、社会功能、职责任务、领导职数、内设机构、人员编制等单位基本情况并附批准文件,拟设岗位总量,三类岗位数量、名称、结构比例及最高等级限额情况,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安排情况,需要请示说明的问题等;
2.岗位设置方案按程序报主管部门审核、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3.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额内,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编制岗位说明书;
4.广泛听取职工对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的意见,由单位负责人员集体讨论通过;
5.组织实施。
(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行核准制度,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管理权限进行审核。具体核准权按以下规定执行:
1.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市人事局核准。市政府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事局核准。
2.各县(市)区政府、黄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县(市)区、黄石经济开发区人事局审核后,报市人事局核准。各县(市)区政府、黄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初审,县(市)区、黄石经济开发区人事局审核汇总后,报市人事局核准。
3.党群系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审核办法,按《关于做好全省党群系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通知》(鄂人[2008]5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经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作为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确定岗位等级、调整岗位和核定工资的依据。对已实行“以钱养事”用人机制改革和已推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行档案工资与实际工资分离的事业单位,应按岗位设置管理要求设置岗位和聘用人员,其岗位设置情况和人员控制结构比例作为财政核拨经费、人事档案管理和人员退休时核算工资的依据。
(四)事业单位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应保持相对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岗位设置方案可按照前述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变更:
1.事业单位出现分立、合并,须对本单位的岗位进行重新设置的;
2.根据上级或同级机构编制部门的正式文件,增减机构编制的;
3.按照业务发展和实际情况,为完成工作任务确需变更岗位设置的。
七、岗位聘用
(一)事业单位要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根据“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的原则,确定具体岗位,明确岗位等级,实行竞争上岗,聘用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要严格按照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按照不低于国家规定的基本条件的要求聘用人员。对确有真才实学、岗位急需且符合破格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破格聘用。事业单位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因行业特点确需兼任的,要根据本实施意见和省行业指导意见的规定,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
(二)尚未实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的事业单位,应抓紧进行岗位设置,组织岗位聘用,统筹规划,整体推进。已实行聘用制度和签订聘用合同的事业单位,可以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对本单位现有人员确定不同等级的岗位,并变更合同相应的内容。合同文本要执行国家规范。
(三)事业单位首次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岗位结构比例不得突破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已经超过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的,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通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解聘等办法,逐步达到规定的岗位结构比例。过渡期内,现有人员结构超过核定的岗位总量20%的单位,一般不开展新的专业技术职务申报。尚未达到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的,要严格控制岗位聘用数量,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和人员队伍状况等逐年逐步到位。
八、方法步骤
全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调研准备阶段。传达学习全国、全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会议精神,成立全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领导机构,组建工作专班。认真组织开展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调查摸底,全面掌握全市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经费来源、岗位分布和人员结构等基本情况。在此基础上,根据上级文件精神,联系黄石的实际情况,研究提出我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二)动员部署阶段。召开全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会议,对我市的岗位设置工作进行部署和安排。举办全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业务培训班,对各部门(单位)具体从事岗位设置管理工作人员进行集中培训。各县(市)区、市直有关部门也要层层召开动员会,传达省市精神,对本地区、本部门(行业)的岗位设置工作进行部署。
(三)设岗聘用阶段。各县(市)区、市直有关部门制定本地区、本部门(行业)事业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方案和实施细则,并报市人事局批准后实施。各事业单位要根据省、市有关政策要求,制定本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提出各类岗位的设置数量、等级和结构比例,并按照岗位设置规定的程序,经主管部门或县(市)区人事行政部门审核,经市人事局核准后组织实施。根据市人事局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各事业单位要编制单位岗位说明书,并根据岗位职责和聘任条件做好人员聘用工作,聘用结果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核认定。
(四)总结验收阶段。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要在完善相关档案、资料的基础上,对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人员聘用等工作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并向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书面总结报告。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也要认真总结全市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经验,规范档案整理,完善配套制度,并做好迎接省级检查验收的工作。
九、组织实施
(一)全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政策指导、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所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工作指导、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各事业单位根据岗位设置的政策规定,按照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自主设置本单位的具体工作岗位。
(二)各行业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要按照本意见和省里制定的行业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做好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有行业指导意见的按行业指导意见执行;能参照相近行业岗位设置指导意见的,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同意,可参照相近行业指导意见执行;其他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会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按照本意见的精神执行。
(三)规模小、人数少、较为分散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其结构比例可实行集中调控管理。具体办法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会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制定。
(四)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对事业单位完成岗位设置、组织岗位聘用并签订聘用合同的情况进行认定。对符合政策规定,完成规范的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根据所聘岗位确定岗位工资待遇。
(五)各县(市)区、市直部门和各事业单位在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工作中,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坚持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不得违反规定突破现有的职务数额,不得突击聘用人员,不得突击聘用职务:对违反规定滥用职权、打击报复、以权谋私的,要追究相应责任。对不按规定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事业单位,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不予确认岗位等级、不予兑现工资、不予核拨经费,直至整改到位为止。情节严重的,对相关领导和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六)市内已出台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政策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本意见从下发之日起施行,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主题词:机构管理 事业单位 岗位设置 通知
中共黄石市委办公室 2009年10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