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教学秩序的管理,提高教学质量,逐步形成教学管理的动态化控制体系,并为深化教学改革和教育创新提供咨询和建议,特制订教学督导工作管理规定。
第二条 教学督导工作的任务是:对学院、系(部)有关教学部门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保证国家有关教育方针、政策、法规和我院教学制度、规定、措施的贯彻执行和教育教学目标的实现。
第三条 教学督导工作的范围为我院教育教学工作。
第二章 教学督导工作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院成立教学督导委员会,下设教学督导工作小组,系(部)设二级督导小组一并行使教学督导职权,教学督导工作小组设组长一名,督导成员若干名。
第五条 教学督导委员会成员由各系(部)按“黄石职业技术学院教学督导委员具备的条件”要求进行推荐,经和教务处协商共同向院长推荐,院长直接聘任,每届任期二年。
第六条 教学督导委员会负责督促、检查、抽查、协调、通报各教学工作单位情况。
第七条 教学督导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交流情况,制订工作计划,每学期教学督导委员会根据各被督导单位情况,写一份书面总结材料报告院领导。
第八条 教学督导委员会的职责和义务
1、有计划地深入教学第一线(课堂、实验室、实习基地、课程设计、毕业设计现场等),了解教学工作实施情况,做好记录,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
2、不定期召开学生或教师座谈会,及时了解学生和教师意见、要求和建议。
3、工作时将听课指导和推进教学改革相结合。发现典型及时进行反馈,对优秀教学成果和教改经验予以研究、推广。帮助青年教师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
4、参加系(部)教学管理和教学研究工作的会议,了解、督促、检查教学计划的执行情况。
5、参与学院组织的有关专业设置、课程改革、教学评估、教学评优及教学改革的有关咨询和论证工作。
6、参与学院组织的青年教师讲课比赛、教学竞赛和教学方面的评审和评先、评优工作。
7、每学期听课4-6次,教学督导员听课不局限于本系(部),可交叉进行听课。发现问题及时召开教学督导委员会议,共同商议解决办法。
第九条 教学督导委员会的权力
1、对干扰和影响学院教学秩序的行为有权立即制止,对违纪学生和教工提出处理意见,报有关部门和领导。
2、可直接向各系(部)和学院反映教学成绩突出的教师,并提出奖励建议。
3、有权对不认真教学的教师向各系(部)和学院提出处理意见。
4、任何教学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干扰教学督导委员会的正常工作。
第十条 教学督导委员会成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和谐发展,忠于党的教育事业。
2、熟悉有关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及学校规章制度,有较高的政策水平。
3、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有多年从事教学工作的经历,熟悉教育教学工作业务,有较丰富的教学工作经验和较高的学术水平。
4、深入实际,联系群众,遵纪守法,作风正派,身体健康,办事公道,敢说真话,严于律已,实事求是。
5、热心教学督导工作,在教育教学中有改革探索精神并取得一定成果,能积极发现并勇于接受教育教学改革中产生的新生事物。
第三章 教学督导程序
第十一条 教学督导分综合教学督导、专项教学督导、经常性督查和抽查。教学督导委员会根据学院的教学工作安排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教学督导委员会每年根据学院教学工作要点制订工作计划,上报教务处及学院主管领导。
第十三条 教学督导委员会根据督导工作计划,选择适当的时间、方式到被督导单位开展工作,被督导单位(二级督导小组)应积极提供与督导事项有关的文件、材料,汇报相关工作,并建立、建全相关督导档案。
第十四条 各教学单位(二级督导小组)应做好日常教学工作的资料收集整理,及时汇报教学过程中发现的优秀事迹或存在的问题。随时接受教学督导委员会的检查或抽查。
第十五条 教学督导委员会完成督导任务后,向被督导单位反馈督导结果,提出意见或建议并与被督导单位协商改进措施。
第十六条 根据具体督导任务的性质,教学督导委员会有义务向学院党、政领导报告督导结果,提出意见和建议,必要时向全院公布督导结果。
第四章 罚则
第十七条 被督导单位及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学督导委员会有权建议学院对该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可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1、拒不执行教学督导委员会的督导措施的。
2、以各种理由不配合教学督导委员会工作,阻挠教学督导委员会行使职权的。
3、打击、报复教学督导员的。
第十八条 教学督导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议学院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1、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2、利用职权包庇他人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3、不积极行使督导职责,影响工作计划完成的。
4、对不宜公开的信息不予以保密;未获系(部)主管领导同意,在不适当的场合评价议论教师、学生以及有关教学情况。
第五章 教学督导员的待遇
第十九条 教学督导员在任职期间,由学院和教务处共同考评,适当给予课时补贴。
第六章 教学督导员的管理
第二十条 建立教学督导员的工作档案。
第二十一条 教学督导委员由督导委员会领导,其工作由教务处教学督导工作小组管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教学督导工作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九年十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