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深化教学改革,加强对系(部)教学质量和教学过程的监控,树立良好的教风与学风,保证教学质量的稳步提高,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二级教学督导小组是各系(部)主任领导下的教学督导和咨询机构,接受院级教学督导委员会的工作检查与指导。
第二条 二级教学督导小组的工作任务是在系(部)主任的直接领导下,对系(部)教学工作进行经常性和阶段性的监督、检查、评估与指导。
第三条 二级教学督导小组成员由系(部)聘任,聘期两年,可连聘连任;各系(部)教学督导小组一般为3—5人组成,设组长1名。
第四条 二级教学督导小组成员的基本要求
1.熟悉有关教育方针、政策、法规、措施,有较高的政策水平。
2.具有讲师以上职称,熟悉教育教学工作业务,具有先进的教育教学理念。
3.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遵纪守法,责任心强,严于律己,实事求是,坚持原则。
4.热心教学督导工作,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教学研究和教学指导能力。
第五条 二级教学督导小组的主要工作职责
1.深入课堂教学、实验教学、实习与毕业设计(论文)等教学环节,进行实地调研与监督,并就改进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提出建议。
2.积极参与系(部)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修订、专业建设的评估、教师课堂教学质量的评价、试卷质量检查等工作,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3.检查并督促本系(部)和教研组执行教学管理文件和制度(包括人才培养方案、教学大纲、授课计划等)。
4.对系(部)教风、学风建设情况和教师执行“教师工作规范”情况进行调研,并提出针对性的改进意见或措施。
5.二级督导小组组长每学期听课4-6次,并填写听课记录,课后及时与任课教师交流。
6.每学年开学时制定工作计划,学年结束时撰写工作总结,并将原件报教务处教学督导委员会,复印件留系(部)存档。
第六条 二级教学督导小组的工作权限
1.对系(部)的专业教学计划和教师的任课安排及相关的教学事项有知情权。
2.对系(部)有关教学工作计划和安排有建议权。
3.有列席系(部)教学工作会议的权利。
4.参与系(部)对教师课堂教学质量等方面的评价。
5.在系(部)与教学有关的评价和考核活动中具有否决权和仲裁权。
第七条 二级教学督导小组的工作规范
1.在系(部)领导下开展工作,认真贯彻落实系(部)工作计划。
2.服从系(部)的总体工作安排,完成系(部)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3.坚持原则,认真开展教学评价、学习评价和管理评价等各项工作,保证工作的公平性、公正性和客观性。
4.对不宜公开的信息予以保密;未获系(部)主管领导同意,不在不适当的场合评价教师、学生以及有关教学情况。
第八条 二级教学督导小组的工作条件与待遇
1. 系(部)应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场地、设备)。
2. 系(部)对聘任期内二级督导小组成员的课堂教学质量评价、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应予以适当倾斜,以鼓励成员公正、客观地投入督导工作。
3. 二级督导成员每学期工作量按实际听评课节次计算。
第九条 系(部)可根据本条例制订二级督导工作细则。
第十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教学督导工作小组负责解释。
二○○九年十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