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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职业技术学院课程考核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10-05-31 16:37来源:未知 作者:jwgm01 点击: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课程教学质量,科学考察学生的创造思维和学习能力,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准确、客观、公正地评定学生的学业成绩,评价教师的教学效果,规范课程考核管理工作,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本着严肃考纪,端正考风,加大考核改革力度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范围

1、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都要进行考核,考核分考试、考查(考查科目不超过1/3)。

2、不予参加考试的学生,由任课教师依据有关规定于考试前一周提出,报课程所在系批准,由教务处汇总并公布。

第三条 考核方式

考核可根据课程性质,采取闭卷、开卷、笔试、口试、实践性操作等方式进行。具体考核方式由任课教师同课程负责人、系(部)主任商定。

考核分为全院统一考试课程和各系(部)组织的考试、考查课程。任选课结束可随堂进行考试或布置一次大作业。

考试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考试工作由教务处在主管教学副院长的领导下,依照本条例和学校相关规定统一协调,并成立院考试巡视组,负责对考前准备及考试过程的巡视工作。

第五条 各系(部)成立考试管理小组,由系(部)主任、支部书记、教学秘书等人员组成。依照本条例和学院相关规定,负责本系考试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改革等。

考试的组织与实施

    第六条 各系(部)主任要认真抓好考试工作的各个环节,在考试前要召开“三会”,即:

1、系考试管理小组会。结合本系的具体情况研究落实考试工作的措施、要求和安排。

2、任课教师、辅导员和监考人员会。研究和布置有关考试的各项具体工作,包括组织复习、辅导答疑、命题、监考、试卷评阅、成绩的评定和录入等。

3、学生动员会。申明复习和考试的目的、要求,加强考风、考纪教育,引导学生以诚信的态度对待考试,以真实的成绩证明自己。

第七条 考试课程

每学期的考试课程及考核方式由各系(部)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规定于考前四周上报教务处,教务处统一协调安排,考试课程、考核方式一经确定不能随意更改。

第八条 考核时间

1、考查课程由任课教师按照教学进度的安排,在课程(一般指体育课)结束后随堂进行。

2、教务处安排的统考课程和系(部)安排的考试课程一般安排在期末考试周内进行。考试日程由教务处统一调度,统考课程由教务处安排,非统考课程各系(部)具体安排,教务处统一协调。

3、除学期中途结束的考试课程外,因特殊情况确需提前考试的,由系(部)提出安排方案,教务处审核批准。

4、考试周一般安排在学期的最后一周。考查课(体育课)、实践课考核应在期末一周前结束。

5、考试时间一般按上午、下午两个时段各90-120分钟安排(一般设100分钟)

第九条 考场由各系根据考试安排表,按照满足考生左右隔位、单人单桌就座的原则进行布置。50人以上原则上安排到多媒体教室。

第十条 考试命题

1、考试命题以教学大纲为依据,重点考查基础知识、基础理论和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和实际操作的能力,注重考题对启发学生创新思维和培养学生创新能力的引导。

2、考试命题由系(部)安排以课程组或教研组为单位组织进行。

3、命题实行A、B、C卷制,考查课程只出A、C卷。各门考试课程的命题教师应准备覆盖面、难易程度、题目份量相当、试题重复率不超过5%的A、B两套试题(当年试卷试题与上年同类试卷试题重复率不超过30%),C卷为补考试卷,难度应适当降低。      

4、所有试卷需在考试前按学院规定的统一时间、格式报教务处,试卷和标准答案的电子文档发到教务处指定试卷邮箱。

5、申报的“院优质课程”“精品课程”必须建试题库,实行试题库命题

6、每份试卷原则上应达到以下量化指标:试卷中基础知识题应占50%,能力题占50%;知识覆盖面不低于70%,试题按难、中、易分类,其比例为1:4:5。

    第十一条 全院统一的考试课程试卷由教务处组织印制、分装试卷。系(部)组织的考试、考查课程由系(部)组织印制、分装试卷(教务处协助)。

第十二条 每种考试试卷在考后由改卷教师认真填写《试卷封面》、《课程考核情况》,认真分析学生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掌握的情况,提出下一步教学改进措施。

第十三条 课程考试(含考查)结束后,每门课程均要求填写一份经课程或教研组讨论后的《试卷考核分析表》,并由各系(部)随成绩册一起交教务处存档

监考与巡视

第十四条 所有考试都要安排人员负责监考。每考场安排2人监考,开卷考试只安排1人监考。考查课和上机课考试可酌情安排监考人员。

第十五条 监考人员和学生必须遵守《监考人员须知》、《考生须知》。

第十六条 院巡视组要深入考场检查考试情况,并作好考场巡视记载,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七条 任课教师、考务工作人员、监考人员在考试工作中有失职行为或违反教学纪律和考试纪律者,按照学校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理或处分。

考试违纪 、作弊的处理程序

第十八条  考生考试违纪按《黄石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考试违纪处理规定》(黄职教字[2009]8号)处理。

第十九条 考试中的违纪作弊行为应当以监考人员的当场认定为准。监考人员应将当事考生的姓名、学号、违纪作弊主要情节如实记录到《考场情况记载表》,连同有关作弊证据材料一并在该课程考试结束后及时交教务处。

巡视人员发现考生违纪作弊,应立即责成监考人员按上述办法处理。巡视人员应在《考场情况记载表》上签名,并作好记载。

教师在阅卷或其他情况下发现的作弊情况,以教师当场认定为准,并及时报(连同物证)教务处。

第二十条 以上记录或反映违纪作弊情况的材料经教务处核实后,必须严格按照本条例和相关制度做出处理决定或提出处理意见,由学工部处理,并及时通报全院。

第二十一条 对违纪作弊行为处理的程序、审批权限、处理决定的告知、归档及申诉等后续问题,依照《黄石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考试违纪处理规定》有关条款执行。   

成绩评定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生各种学业成绩按《黄石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业成绩考核管理细则》执行。

    第二十三条 各门课程的综合评定成绩应呈正态分布,原则上优秀率(90分以上)不超过10%,不及格率(60分以下)不应超过10%。 

第二十四条 没有取得某门课程考试资格的学生,该门课程考试成绩以零分记。

第二十五条 凡擅自缺考或参加考试不交答卷者,以旷考论处,该课程考试成绩以零分记

第二十六条 重修课程的成绩按如下情况记载:

1、重修成绩合格者以实际成绩及绩点记载;

2、对已及格课程的重修成绩记载,可与原成绩比较后,就高记载。

第二十七条  阅卷方式和程序要规范 

1、用红笔阅卷;

2、整张试卷统一记得(或失)分;

3、得(或失)分点位置标示清楚,凡错误处或空白答案,均应用“X”做出标识;

4、各大题的实际得分(题头分),必须记在各大题题头;

5、试卷评阅完毕后,应将各大题的得分按题号登录在卷头的汇总栏中,并汇总所有大题分记入“总分”栏中;

6、修改分数须签名;

7、对高分和不及格试卷要有复核机制;

8、不论采用个人方式还是集体方式阅卷,均在试卷封面位置签署姓名。

第二十八条  任课教师须将考核课程的《学生成绩册》经本人签名后于期末考试后三天内进行成绩录入,提交无误后交本人所在系(部)。未能按时完成成绩录入的,按《黄石职业技术学院关于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的规定(试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 学生可通过辅导员或上网查询本人成绩。评奖评优、推荐等工作,以学生的学习成绩及其排名为重要依据。

第三十条 原始成绩档案由各系按自然班分类统一存放,保存至学生毕业后三年,不得遗失,不得涂改。

第三十一条 学生若对考试成绩有异议,不得私自向老师要求查阅试卷,应在新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向学生所在系提出书面申请,学生所在系15个工作日内经核实给予学生明确答复

第三十二条 经核查试卷,确系教师有误判,需更正成绩,必须经课程所在系主管领导同意,以书面形式报教务处更改

第三十三条 任课教师对试卷评阅、成绩评定负责,教务处教务员对试卷和成绩的管理负责,任何人不得随意修改学生成绩,否则视为协同作弊,参照《黄石职业技术学院关于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的规定(试行)》处理。

试卷管理

    第三十四条 试卷的管理是教务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教学质量检查的重要方面,各系必须对试卷规范管理。

第三十五条 试题和试卷用纸按规定的统一格式制定。试卷经命题教师、系(部)审核后,填写《期末考试试卷审核登记表》,由教务处、系(部)负责在考试前2周内复核、印刷、装订、分袋密封,放入指定的保密室保管

第三十六条 试卷出现题目不清,错题或不完整而影响考试正常进行的,参照《黄石职业技术学院关于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的规定(试行)》,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七条 每场考试开考前30分钟将试卷分发给监考人员。系(部)组织的考试由各系(部)负责试卷的分发与回收;统一考试由教务处负责试卷的分发与回收

第三十八条 命题教师和接触试题的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试题。如发生泄漏或变相泄漏试题情况,要迅速采取措施,更换试卷或试题内容,同时参照《黄石职业技术学院关于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的规定(试行)》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三十九条 凡统考的课程试卷,由课程组统一组织教师流水评阅,非统考课程试卷由课程组决定阅卷方式。所有评阅后的试卷不发给学生,由阅卷教师交由课程责任系登记封存保管,保管期限为学生毕业后三年。未经主管领导同意,不得擅自查阅和修改,否则参照《黄石职业技术学院关于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的规定(试行)》,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四十条 为检查教学质量和阅卷质量,及时了解教师命题和学生答卷的情况,教务处在考试后组织各系对已评阅的试卷进行常规复查,复查的对象由教务处随机抽样决定。复查发现严重问题的,参照《黄石职业技术学院关于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的规定(试行)》,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四十一条   期末考试结束后,各系(部)负责整理好本学期考试用样卷并归档管理。

第四十二条  试卷装袋要求:

1、试卷应按成绩册上学生姓名的顺序排放,若有缓考和重修的学生试卷依次附后,并注明“缓考”或“重修”字样;

2、如果学生课程成绩的构成中含课程论文、读写、演讲等环节,课程论文应同时保存,读写、演讲等应有文字记录。

3、装袋前必须认真核对试卷份数与成绩册上的学生人数是否一致,试卷上的考试成绩与成绩册上有关项目是否一致。对试卷评分和成绩登录出现多处涂改的,要作专门的说明,形成文字材料报教务处。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各系可依据本办法 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提请学校审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教务处。

附件:期末考试试卷审核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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〇一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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