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实施科教兴校战略,发扬学术民主,活跃学术气氛,加强学术管理,保证教学与科学研究的科学决策,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四章第四十二条规定,我院成立学术委员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院学术委员会是我院最高学术审议、评定、咨询机构。
第三条 院学术委员会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维护我院学术声誉,倡导学术自由,鼓励学术创新,服务于我院发展战略。
第四条 院学术委员会在院长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章 学术委员会的职责
第五条 审议我院学科建设与发展战略、教学科研改革的重大政策与措施。
第六条 审议我院学科、专业设置和教研、科研计划及方案。
第七条 对我院科研基金项目进行立项论证和评审,监督项目的实施,对各类到期项目进行结项评定。
第八条 组织论证我院教师的学术著作水平和出版资助方案。
第九条 组织院内教科研成果的评奖活动,并对申请各级政府的教科研奖励成果进行审定和推荐。
第十条 审定院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和学术骨干,研讨院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和学术骨干的奖励政策。
第十一条 评议学院师资队伍建设计划,评议拟引进的优秀人才。
第十二条 为教师的职称评聘工作提供指导性意见、咨询及信息。
第十三条 对涉嫌违反学术道德与规范的事件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四条 对申报院外各级各类科研基金项目申请人的学术水平与科研能力进行评议。
第十五条 参与研讨并审定我院及所属系部的发展规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