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大力发展学院科研事业,加快学院教科研工作步伐,充分调动和发挥广大教职工开展教学、科研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学院的教科研水平,根据国家和湖北省有关教科研成果管理条例,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一条 教科研成果奖励条件和范围
1、凡本院教职工以本院为作者单位发表的学术论著、科研成果、教学改革和教学建设项目等均可申请奖励。
2、本办法所奖励的科研成果范围包括:论文类(或作品);著作类;鉴定技术成果类;专利成果类。
3、申请奖励的论文类(或作品)是指在国内外正式刊物上发表的论文(或作品),或正式出版的论文集,专辑、增刊,或被政府有关部门及各专业协会举办的展览入选的作品,或专业文摘刊物的文摘。不包括内刊及非法出版物。
4、申请奖励的学术著作类是指在国内外正式出版机构出版的专著、编著(含个人作品集)、教材、译著、科普等著作。在作者简介或后记中要有“黄石职业技术学院”字样。
5、申请奖励的鉴定技术成果,成果第一完成单位必须为黄石职业技术学院,申请者必须为第一完成人。
6、 申请奖励的专利成果,其专利权人必须为黄石职业技术学院,申请者必须为第一发明人。
7、申请奖励的教学改革和教学建设成果,由责任人向教务处申请认定。
8、被收录的成果按原成果发表年份时的标准核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