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教科研成果奖励的实施
凡具备上述奖励条件者,须本人申请,填写《教科研成果奖励申请表》,提供成果原件和必要的材料,由所在单位审核并填写意见,报科研处审核后统一发放奖金。
第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二00九年二月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