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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职业技术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暂行)截选

时间:2009-10-16 11:06来源:学生处 作者:xbgm01 点击:
  

第五章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


第二十一条 设岗原则:以工时定岗位。
(一)按每个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月平均上岗工时不低于20小时为标准,测算出学期内全校每月需要的勤工助学总工时数(20工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总数),统筹安排、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二)设置的岗位数量既要满足学生的工时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
第二十二条 岗位类型: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三)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应以校内教学助理、科研助理、管理助理和后勤服务等为主;
(四)学院后勤部门应减少雇用临时工,调整出适合学生参与管理和服务的岗位,为学生提供更多的勤工助学机会。

 

第六章 勤工助学程序


第二十三条 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全院在籍学生,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学习努力,奋发向上,成绩合格;生活俭朴,无不良嗜好和不文明现象;身体健康。家庭经济困难者优先,同等条件下学习成绩优秀者优先。
第二十四条 校内部门需要学生勤工助学者,应填写《黄石职业技术学院固定勤工助学岗位申请表》或《黄石职业技术学院临时勤工助学岗位申请表》,连同岗位职责交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用工部门共同核定其用工数量和报酬标准。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报分管院领导审批同意后设立岗位。
第二十五条 岗位设立后,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向各系招聘勤工助学学生。
第二十六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需由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黄石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申请表》,经所在院系审核同意后,持《黄石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申请表》,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聘。应聘通过后,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培训颁发勤工助学上岗证,并持上岗证与学生证在规定时间内(一般不超过三天)与用工单位联系,签署协议,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公布录用人员名单。录用人员要按照岗位职责的要求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第二十七条 用工部门可根据工作量增减情况,于每月5日前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增减勤工助学岗位。
第二十八条 用工部门应对录用的学生进行考勤、考核,对其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和验收。
第二十九条 用工部门应认真做好勤工助学学生的工作考勤,并于每月10日前将上个月勤工助学学生考勤表送交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按有关规定发放学生勤工助学报酬。
第三十条 学生参与校内非营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从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中支付;学生参与校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校外用人单位按协议支付。

 

第七章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


第三十一条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必须由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统一管理,并注重与学生学业的有机结合。
第三十二条 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推荐适合用人单位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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